照明

版大您好,

所謂只許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

係指南宋文學家陸游的《老學庵筆記》第五卷:有個叫田登的人當了州官,把與「登」字同音的字都當成忌諱。若有人觸犯了,他就會氣急敗壞,即使是他的部屬,也會遭鞭刑。
於是整個州的人都只好把「燈」稱為「火」。元宵節放燈時,他的祕書只好在大街上貼出如此告示:「本州按規定放火三天。」
後來引申為只允許當官的放火(胡作非為),不允許老百姓點燈照明(合法之行為)。比喻權貴階層能夠為所欲為,老百姓的正當言行卻受到種種限制。

因此,如此之行為,無疑是侵害人民的權利,於情於理於法都說不過去,所以這絕對是"反常"的社會現象喔......

希望對版大您有幫助喔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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